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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16-09-20

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财税 [2016] 18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规范增值税管理,请将以下有关事项一并执行。

总分支机构在咸阳市同一市(区)内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管理时,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分支机构数量应符合: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0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规范增值税管理,现就新申请增值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资料报送、已实行汇总管理的纳税人请求调整分支机构的流程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增值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分支机构数量应符合以下条件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区)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区)的纳税人,上述条件由所在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税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

二、申请增值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总分支机构跨市(区)的纳税人,总机构应填写《陕西省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1)。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方式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应分别出具意见,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进行初审。申请“销售额比例分配”和“预征后清算”方式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国税部门进行初审。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区)的纳税人,总机构应填写《陕西省同一市内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2)。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方式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进行初审。申请“销售额比例分配”和“预征后清算”方式的,由市级国税部门进行初审。

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按照我省增值税汇总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所报资料并出具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实施。

三、已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时,应填写《陕西省增值税汇总管理分支机构变动备案事项登记表》(附件3),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增加、减少、变更分支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照等证明资料)。

采取“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方式汇总管理的纳税人,发生变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应分别出具意见,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和国税部门进行初审,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实施。

采取“销售额比例分配”和“预征后清算”方式汇总管理的,由总机构在地的市级国税部门进行初审,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实施。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陕西省跨市总分支机关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

2.陕西省同一市内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

3.陕西省增值税汇总管理分支机构变动备案事项登记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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